湖北省文化艺术交流协会
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文化艺术交流协会(下称协会)会费的收缴管理,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文件的规定,依据本协会章程的业务范围,协会开展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,制定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会费收取范围:协会的全体会员。
第三条会费使用范围
(一)协会组织、事业发展的传播和发掘工作经费开支
(二)协会举办事业学术性、交流性、研讨性、培训性的各种会议、培训等经费开支;
(三)促进协会事业发展的调研活动经费开支;
(四)对协会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予以奖励;
(五)协会工作人员工资、福利、日常办公经费和制作会员用品等的开支;
(六)用于与协会事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。
第四条会费的管理
(一)协会会费的收支和管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,遵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,安排专业会计和出纳,实行专人专账规范管理;
(二)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,接受会员大会和民政、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
(三)会费支出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,仅用于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经费开支,协会工作人员基本开支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;
(四)会员缴纳会费,协会开具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《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》。
第五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六条本办法经湖北省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